導讀:自2019年1月1日起,《 電子商務 法》正式實施以來,已經過去了一個月的時間。這部法律除了對各大 電商平臺 提出了諸多與時俱進的細分規定外,將微商、代購這些以前屬于監管“灰色
發表日期:2018-12-06
文章編輯:興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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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 電子商務 法》正式實施以來,已經過去了一個月的時間。
這部法律除了對各大 電商平臺 提出了諸多與時俱進的細分規定外,將微商、代購這些以前屬于監管“灰色地帶”的領域納入了監管范圍,規定了“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即為“電子商務”,除電商平臺以及代購、微商外,新興的直播購物亦包括在內。
具體內容來看,《電商法》對電商平臺及商戶行為做出了全面規定,展現出了對電商現狀的深入了解,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諸多常用“伎倆”都被包含其中:杜絕刷單行為;禁止大數據“殺熟”;不得設立不合理條件或不退押金;保護用戶信息,不得共享、非法交易以及強制推送商業廣告;不得刪除商品或評價;不得強制合并售賣……
那么,出臺與實施的一個月來,新《電商法》的表現如何,平臺、微商、代購們又經歷了什么呢?
電商平臺:修改規則,培訓商戶
因模式不同,電商平臺所受影響也各不相同。京東、天貓、嚴選等 B2C 電商平臺因更貼近傳統商業形態,所受影響有限;淘寶、拼多多等 C2C 電商和美團、滴滴等O2O公司、以及OTA公司等高毛利輕業務的信息撮合平臺則受影響較大。
據相關數據預測,至少有10%的淘寶店主將受到《電商法》中營業資格,發票和報稅等相關規定的直接沖擊。
此前,馬云代表阿里出席了2018年8月16日由全國人大舉辦的《電子商務法》四審稿立法征求意見會議,他也是唯一一個親自出席的 互聯網公司 一把手,京東、騰訊、 網易 的代表都只是副總裁或研究人員。
在這次會議上,馬云親自表明了他的態度:“電子商務法應該具有國際性、前瞻性,希望能夠增添促進電商發展的內容,電子商務法立法并不成熟。”
而早在2018年4月,馬云就曾倡議“電子商務法”升級為“數字經濟法”。
多次表態都體現出,他希望減輕法律對電商領域的具體針對,和他對新《電商法》的態度,也足以見得他已經預見到新《電商法》將對淘寶平臺帶來的影響。
果不其然,電商法出臺首日,阿里股價收跌,并在1月3日來到了低點。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看,《電商法》靴子落地,強制退出了一批“灰色”淘寶店和鉆法律空子的淘寶商家行為,比如刷單、比如殺熟,而這也凈化了淘寶平臺的環境,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有助于誠信合規經營的商家健康增長,從長遠角度來看,對淘寶來說其實不是壞事。
不過馬云選擇了在去年退出,對于很多年前就曾預言電商必死的馬云來說,不知是否有種感覺,這個長遠實在是有點遠,適合由接班人來完成。
相對于阿里,京東則對電商法展現出了截然不同的態度,數次表示還清和期待,甚至直言目前的電商法還“不夠解渴”。
《電商法》還未正式上線時,京東就發布要求:商家上傳或更新相關行業許可證信息的公告,12月14日之前未能上傳或更新相關行業許可證信息的店鋪將會被扣除25分,以及下架店鋪內所有相關類目下的產品,展現出積極履行責任的姿態。
這也源于其本身的商業模式就是B2C模式,對于入駐就需要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京東來說,其實也就相當于一次年審。
而在電商法正式上線后的這一個月中,各大電商平臺紛紛開始修改協議規則、升級App,在各大在線旅游代理平臺全新升級的App中,你再也見不到默認勾選或強制捆綁銷售的“接機券”、“酒店券”。
另一方面,由于明確了平臺對商戶的審核與監管義務,各大平臺也開展了對商戶的相關指引。
天貓于2019年1月1日起,通過系統協助商家進行相關信息的公示,來符合《電商法》對證照公示的要求,商家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平臺并及時更新即可完成公示。
淘寶則于1月3日發布了《電子商務法》重點FAQ,對商家有關營業執照線下辦理、線上升級、公平性等問題進行解答。
京東為商家總結了電商法中需要格外注意的5大場景,包括行政許可、公示義務、刷單刷評、訂單不發貨、自然人市場主體登記,分別進行了法律風險預警和合規指引。
蘇寧除了為商家提供“6大高風險場景預警與合規指引”與“仲裁糾紛新增要求合規指引”,更推出了名為《認知電商法,提升商業戰斗力》的培訓課程。
而在規則中,各大平臺也對《電商法》提到的刷單、刪評等違規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
淘寶12月31日修訂了《淘寶規則》中的評價規范,并在第十三條中明確表示,淘寶將基于有限的技術手段,對騙取他人財物、 虛假交易 等不當使用評價工具發布與評價原則不符的行為作出處理,包括屏蔽評論內容、評分不累計等處理措施。
第六十一條則針對虛假交易等行為作出規定:賣家進行虛假交易的,淘寶將對賣家的違規行為進行糾正,包括刪除銷量、屏蔽評論內容、店鋪評分和信用積分不累計;情節嚴重的,淘寶還將下架賣家店鋪內所有商品。
京東則于2019年1月2日根據《電商法》規定,對《終止合作》規則進行了相關調整。 京東方 面表示,根據新《電商法》要求,電商平臺第三方商家在退出平臺前,需要提前30天面向消費者說明關店事宜。
此外,在新《電商法》對營業資格的嚴格把控下,天貓國際、網易考拉等為大型 跨境電商平臺 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與之相對比的,則是個人代購受到的嚴重沖擊。
微商聽“通知”瞎折騰,微信:我不是我沒有
據新《電商法》,“微商、代購”等電子商務經營者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違規將面臨最高200萬罰款。
但也有例外,如果是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或利用個人技能從事交易活動的商戶,則不需要進行登記。
規定一經實施,微商、代購們開始急了。有的改了名,不少代購和微商還在朋友圈里轉發一條“通知”:
“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電商法。請各位新老客戶發微信問商品的時候不要涉及敏感字眼如:銀行、轉賬、買賣、 支付寶 、支付、各品牌logo;如被封號是永久性的,最近一周發朋友圈請勿帶品牌logo,盡量不要微信轉賬!盡量用支付寶或者掃碼,轉賬請大家不要有僥幸心理,請大家務必配合。”
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代購們開始用各種方法來試圖逃避。不能用商品圖片,那就手繪,“靈魂畫師”紛紛出道,手繪的口紅、乳液或者者形象或者抽象,個個是“大觸”。
還有猜謎般的產品代號——菌菇水變成了“蘑菇和靈芝燉的湯”,神仙水變成了“神仙喝的湯”,海藍之謎面霜成了“家里種的臘梅”……經歷了恐慌后,代購們的這一輪行動甚至可以說是一場狂歡。
甚至還有報道稱,《電商法》盤活了美工市場,美術工作者接單量飆升,甚至有游戲美術工作室都開始趁這個短暫的“風口”撈一筆。
然而這份“通知”則很快就被微信官方辟謠平臺“謠言過濾器”進行了辟謠:微信一貫尊重和保護用戶的隱私安全,只要不利用朋友圈進行違法行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范》,肯定不會有被封號的風險。
不僅如此,還很快就有律師表示,代購以圖畫或非中文介紹并不能規避法規,徹底打消了代購們的幻想。
在這樣一出“鬧劇”過后,恢復了冷靜的微商、代購們的心路歷程和境遇又各不相同,有的迷茫,有的堅定。
Bianews對兩位電商從業者進行了采訪,其中代購自帶悲觀情緒,而另一位銷售網紅“檸檬酵素”的商家則表示未受很大影響。Bianews對其受訪內容進行了整理如下:
夏夏,女,27歲,日本代購
新電商法出臺后,認識的代購沸騰了,代購群也很快就變成了文藝創作群,圖文并茂,才華橫溢。
后來微信辟了謠,回過頭來想想好像當時與其說是恐慌中的求生欲,不如說是有種群體受到關注的表現欲,特別是一群人在一起的時候。
其實代購這個群體挺邊緣的,就說我父母,他們就總擔心我做的事是不是犯法,會不會被抓起來,在他們眼里始終是上不了臺面的。
于是,難得有次能站在聚光燈下大聲說話,“戲精”們就誕生了。
所以可以光明正大地成為一名“電商從業者”,承擔納稅責任,發自內心地說我是愿意的。
但我的錢包不允許。本來利潤也薄,之前是兩成不到,比我規模更小的可能再薄一些。我也經常會想到,如果做代理的話,只要拿人家弄好的圖片,寫好的產品描述,賣著不明來路的東西,就能賺著高利潤,但我不想那樣,而且以后似乎也不能這樣了,聽做代理的說,她的上線已經有被封號的了。
現狀的話,對我來說除了海關監管更嚴了,其他暫時好像沒有太大變化。但最讓代購頭疼的就是清關。
說實話就算不出《電商法》,代購也越來越難了。假代購太多,而且要什么有什么,要多少有多少,什么時候都有現貨,價格又便宜,根本沒法比。還有假的賣得還貴的,顧客更分不清。
而且,國內現在很多電商平臺都在自營跨境購物,也有越來越多的顧客選擇,雖然其實這里邊也不一定就是真的,但大家還是比較信任的。
而“人肉代購”就太笨重了,專柜價+人力成本,價格也沒有吸引力,能買到的貨也有限,效率也不高,清關還有風險……越來越吃力不討好。
對于要不要登記,我還在考慮,也因為很早就知道消息,所以去年的囤了不少貨作為緩沖,目前還是可以繼續的。
現在比較想知道“零星小額”到底是在一個什么范圍,看情況等后續規定出臺,確實做不下去,可能會趁年輕轉行,但轉去做什么也沒想好。
小草,31歲,銷售自制“檸檬酵素”
檸檬酵素我算是比較早開始做的,當時是小紅書上流行起來的。
這個東西原料比較容易獲得,制作起來也不是很復雜,正好孩子上幼兒園了,在家閑著也是閑著,作為入口的東西也比較安全,就算不能真的減肥,當做飲品味道也不錯,所以自己試了之后也推薦給了親朋好友,漸漸地也有了一點規模。
不過真正開始走量還是靠“網紅”。現在的網紅“帶貨”能力太強了,抖音短視頻、小紅書“種草”、朋友圈引流,各種“神器”都流行了起來,酵素的銷量也在這種效應下帶了起來,跟風銷售的人也越來越多,比起后來者,我算有一些早期優勢。
現在我會經常發發小視頻,跟粉絲和顧客互動一下,偶爾做一些調飲的教程,也收獲了一些好評。
《電商法》對我來說影響不大,如果有一天有影響,我也不慌,因為我還挺喜歡我的這份工作的。
律師觀點:電商法的關鍵詞是規范,也是鼓勵和支持
針對《電商法》的出臺與實施,Bianews也從法律行業和更加宏觀的角度,對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研究院趙占領律師進行了咨詢。
電商法是一部怎樣的法律?
趙占領:《電商法》是電子商務領域的基本法,內容至少包括四大類: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業競爭秩序,平臺責任和行業管理,涉及很多基礎性的、原則性的重大問題。
同時,該法的立法過程比較長,中間不斷出現新的問題,最終頒布的版本也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特點,特別是針對電商行業近期出現的一些問題,如大數據殺熟和搭售等問題,及時納入立法范圍,并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總體來看,這部法律是行業的規范法,但在規范的同時也在多個方面鼓勵和支持行業發展,特別是對于 跨境電商 而言尤其如此。
截至目前,電商法解決了什么問題?
趙占領:《電商法》實施還不到一個月,但是這個過程也已經反映了執行方面遇到的一些問題,比如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哪些個人賣家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個人賣家如何辦理稅務登記,微商并不依存于網絡交易平臺且比較分散,如何監督其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方面,難度很大。
另外,由于電商行業個人賣家數量龐大,全部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也需要時間,電商法在這方面的執行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但是,電商法中有些規定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和影響,比如,關于搭售的規定非常直接、非常明確,不能采取默認勾選的方式。這對于OTA行業的影響非常大,也非常明顯。在電商法1月1號實施之后,消費者訂購機票、車票、酒店時被搭售增值服務的情況有了明顯的改善,至少比較大的OTA平臺大多已經做了調整和規范,以規避合規風險。
所以,總體來講,電商法對于有些問題的解決在短期內就能起到療效,對于有的問題的解決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比如,隨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保護、假貨泛濫、平臺責任等等,需要行政、司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綜合解決。
第三十八條中,平臺從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變為相應責任,這會帶來怎樣的變化?這樣改動的目的是什么呢?
趙占領:連帶責任相對比較清楚,在平臺和商家之間,消費者可以追究任何一方或雙方的責任,而在四審稿中,“連帶責任”被修改為“補充責任”,最后審議通過的版本中又改為“相應責任”,這意味著需要基于不同的情形來判斷平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還是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對平臺更嚴厲一些,但生效的版本則代表著根據具體情形而定,很難說平臺的法律責任變輕了還是加重了。
有人說電商法在細節上還是有很多可以模糊處理的元素,其指導意義大于規范意義,您怎么看?這是否意味著后續會繼續出臺更加細分的法律法規?
趙占領:《電商法》由全國人大制定,效力層次很高,其內容涉及電商行業的很多重大問題,同時考慮到立法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立法剛剛頒布就導致其中有的內容過時、難以適應行業發展,因此,電商法中很多規定需要具有原則性。
但是,原則性不代表模糊性,只是在執行中可能需要制定司法解釋,制定配套規定。在此之前,有些條款的執行效果確實會受到影響。目前在個人賣家的工商登記和跨境電商領域已經出臺了許多與《電商法》配套的規則,使這部法律更加具有可實施性。
另外,《電商法》中也不全是原則性的條款,也有很多具體的規定。比如,對于電子合同的成立規則就規定特別細。之前很多電商企業通過用戶協議約定,消費者提交訂單、支付價款后合同并未成立,只有當商家確認發貨時合同才成立,因此以往不斷有“砍單”事件出現。但是,《電商法》明確規定電商企業不得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用戶協議中如有這種條款則,則屬于無效條款。
除了目前已經出臺的一些配套規則之外,電商法在很多方面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做細化的規定,比如,如果判斷平臺對于賣家的違法或侵權行為屬于明知或應知,這方面不明確的話,不僅實踐中會繼續存在很多爭議,也會導致平臺實際上承擔的責任減輕,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電商法的實施效果。
結語
歷時5年,3次公開征求意見,4次審議之后,《電子商務法》終于正式實施,宣告著中國電子商務“野蠻生長期”的結束。
《電商法》所影響的不僅是消費者和電商行業的從業者,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國內互聯網格局。
這一個月中,監管部門也已經展開行動。1月7日,北京消費者協會發布公告表示,已對電商平臺關于《電商法》第49條關于電子合同成立的條款,對13家電商平臺展開調查,結果顯示,蘇寧易購、麥芽網、 當當網 、聚美優品等四家平臺存在違規現象。
1月21日,北京市消協和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共同舉辦了“《電子商務法》實施現狀及問題研究”專題研討會。就電商的登記與管理、“加拿大鵝”事件、年節大促“砍單”等熱點問題,對《電子商務法》實施后的實施情況、市場反應、存在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會議中討論到,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電商企業,對于《電子商務法》的貫徹普遍有一種“焦慮”,而“焦慮”的重點在于登記監管,即如何在確保電子商務行業平穩發展的前提下,促進電子商務活動合法合規開展。
另一方面,專家認為,《電商法》對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做了較為集中的規定,而對于自建網站經營者與通過其他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規范則相對較少,例如對當前較為活躍的社交化電商的認定與規范。因而,《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認定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就像這樣,《電商法》還在不斷地填充內容,不斷地與時俱進、自我完善,擁有著巨大的潛力和想象空間,引領著新時代的法律和互聯網經濟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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